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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

 

(經(jīng)2024年4月1召開的公司2024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領導人員的產(chǎn)生,優(yōu)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五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shù)。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會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chǎn)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shù)。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負責擬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

(二)負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及其任職資格進行遴選、審核;

(三)向董事會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董事的建議;

(四)向董事會提出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五)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后備案并提交董事會通過,并遵照實施。

第十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需求情況,并形成書面材料;

(二)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yè)內部以及人才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高級管理人選;

(三)搜集初選人的職業(yè)、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jīng)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選;

(五)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六)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前,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七)根據(jù)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xù)工作。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根據(jù)公司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公司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兩名以上(含兩名)委員聯(lián)名可提議召開會議,并于會議前三日以電子郵件、傳真、郵寄或專人送達等形式通知全體委員。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fā)出會議通知,但主任委員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書面投票表決;會議可以采取現(xiàn)場會議,也可以采取非現(xiàn)場會議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提名委員會委員需對涉及自身相關利益的事項進行表決回避,若因委員回避導致會議無法正常完成對該事項議案表決的,該事項應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jīng)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